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--組織設置-【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場地管理暨收費辦法】

【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場地管理暨收費辦法】

  • 分類 : 組織設置
  • 日期 : 2019-08-09

101.4.11 訂定(101.4.25 校長核准 101.6.1 起實施)

103.2.6 修訂(103.2.18 校長核准 103.4.1 起實施)

112.7.26 修訂(112.7.31 校長核准 112.8.1 起實施)

第一條  本辦法依據本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  本院各會議場所以供本院公務使用為優先,如有空檔始可外借供作其他用途。

第三條   本院可外借場地包括國際會議廳、第一會議室、第二會議室、植物教學醫院會議室、有機農業推動中心會議室。本院場地除自行使用外,可提供校內外單位申請辦理各項學術教育、會議研討或文化藝術等性質之活動借用。國際會議廳係供學術演講、研討會及重要會議用,不提供學生上課或學生社團活動使用。

第四條 場地租借請於使用時間至少7天前填妥申請單並以電郵傳送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,不接受紙本或傳真;本院審核通過後始完成借用登錄程序。因本大樓有門禁管制,非上班時間原則不借用,如有特殊需求須於假日借用者,請於14日前完成登錄手續,並於7日前完成繳費手續。審核通過後請於使用時間至少3天前完成繳納費用始完成借用手續,如未於3天前繳費視同放棄借用。為能因應本院臨時辦理活動所需,申請案件將於活動日三個月前開始審查,申請單位請逐日逐單填寫。

第五條 本院會議場所備有高流明液晶單槍投影機、視聽設備,使用結束應將場地及設備復原,如有損壞照價賠償。

第六條 本大樓全面禁煙,請主辦單位嚴格要求與會者配合,如違反規定者將不再借予該借用單位。國際會議廳除飲用水外禁止攜帶食物、飲料入內。

第七條 借用單位如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院將停止其借用權,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,均不予退還,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
一、違反法律及學校相關規定者。

二、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。

三、有污染或損害場地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者。

四、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及內容不符者。

五、將場地設備逕自轉讓或租借他人使用者。

六、曾經使用本院場地,違反規定,情節重大者。

七、未經本院同意而有售票或其他營利之行為者。

八、其他違反本院相關規定者。

第八條  本院如因特殊情況,必須臨時收回已借出之場地時,得事先通知借用單位延期或停止使用;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。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致無法使用場地時,得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,申請延期使用或退還尚未使用時段之場地使用費。

第九條 場地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管理人一名,隨時與本院聯繫。

二、佈置場地前須事先徵得本院同意後辦理;如須安裝或張貼標示牌、海報或宣傳標語等,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知會本館,並張貼於指定處,不可任意安裝或張貼。

三、場佈期間之安全維護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,借用單位應事先至現場瞭解環境安全情況,並告知工作人員相關安全注意事項,必要時應提供安全防護器具。場佈期間亦應指定人員於現場督導,以防止可能之職業災害。

第十條 場地佈置及使用期間之相關人員,包括協力廠商、工作人員及參加活動人員等,其身分識別、安全維護、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,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;借用單位並應要求相關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院及本大樓有關規定。

第十一條 各場地借用收費方式詳如「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場地借用收費標準」。

第十二條 本院各場地設備,如遇停電、天災、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導致影響活動之進行,本院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
第十三條 借用單位於場地使用結束後,須於當日回復原狀,並本院確認無誤。相關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院物品,亦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,本院概不負保管責任。借用單位之貴重財物、設備及資料,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,如有遺失或損毀,本院概不負責。

第十四條 使用本院各項設備或器材,均應妥善維護,如有遺失或損壞,應負賠償責任;若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,應立即告知本院處理,如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,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。借用單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本院之各項設備。

第十五條 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「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
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;修訂時亦同。